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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盐城市委组织部、盐城市公安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转发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党委、开发区党委,各镇公安分局,市委各直属党委: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将盐城市委组织部、盐城市公安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转发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盐组通[2007]73)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近期要认真抓好三项工作:
1、建立流动党员电子信息库。结合暂住户口登记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采集流动党员信息,对流动党员“实名制”管理。各镇(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一并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进行登记,将流动人口中的流动党员的信息认真采集、登记、归入信息库。对已住未登记政治面貌情况的,要抓紧进行补登补录,确保于2008年5月底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
2、建立与公安部门每月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各镇(开发区)党委组织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落实责任,明确专人每月与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本地流动党员情况,实现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做到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随调随用。
3、认真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各镇(开发区)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加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需要出发,关心流动党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于在流动党员信息采集中发现尚未取得《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登记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他们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帮助他们及时在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公安部门在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让和居民身份证等方面,要为流动党员提供方便。
特此通知。
中共大丰市委组织部
大 丰 市 公 安 局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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