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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选择字体大小:【 】来自:   时间:2008-9-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农业执法行为,防止和杜绝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树立农业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规范执法行为“六条禁令”,即禁止执法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执法人员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禁止违反程序办案;禁止下达罚款指标;禁止作风粗暴。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正廉洁,举止端庄,言行文明,自觉维护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声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教育与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公平、公正对待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开脱责任;不得向当事人推销物品等。
第七条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立案。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得偏重偏轻、显失公正;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暂扣凭证或者文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查封(扣押)物品。
第十条  对查封(扣押)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查封(扣押)物品丢失或者损坏;不得私分、非法占有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物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查封(扣押)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外,其他在查封(扣押)期满后应及时交还当事人,不得超期扣押查封(扣押)物品。
第十一条  收缴罚没款必须以罚没款名目收缴,不得以其他收费名目替代。
收缴罚没款、没收违法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者凭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包括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处罚决定书等。
执法文书应当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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